重庆大学机关党委党员发展量化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严把党员发展“入口关”,提高机关党员发展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经机关党委研究,在机关范围内推行党员发展量化积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校部机关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均纳入积分管理。
二、积分内容
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以下简称“被考察人”)积分包括思想政治、道德品行、现实表现、民主评议、附加分等五个方面(附件1),其中思想政治、道德品行、现实表现、民主测评分别按30分、10分、45分、15分进行计分,由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支部落实专人记实登记。附加分不设上限,由机关党委、机关分工会对被考察对象被确定为积极分子以来的综合表现进行累计计分。
三、积分管理
按照“一人一卡”的要求,由党支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积分登记卡》(见附件2),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做好积分登记工作,并及时通过公开栏、党员大会等形式对积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各党支部要建立积分台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四、积分应用
(一)积分周期
1.入党申请人,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至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为一个积分周期;
2.入党积极分子,从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至确定为发展对象为一个积分周期;
3.发展对象,从支部大会票决确定其为发展对象之日起至支部大会接收其为预备党员之日前一天为一个积分周期。
(二)积分等次及运用
党支部在党员发展过程中,要在遵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基础上,把考评成绩作为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为预备党员的重要依据。
1.入党申请人。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起,考察时间在半年以上,周期平均积分达到80分以上,从高至低按名额择优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未达到80分以上的,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对未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按自愿原则继续考察。
2.入党积极分子。从列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起,培养考察时间在一年以上,周期积分达到80分以上,从高至低按名额择优确定发展对象。未达到80分以上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对未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按自愿原则继续考察,重新进行积分考评。
3.发展对象。列为发展对象之后,在完成资格审查、集中培训、支部初审、基层党委政审等程序后,支委要组织发展对象进行积分考评,对获得80分以上的发展对象,方可提交党员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未达到80分的,取消列为发展对象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分管理制度是提高党员发展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改进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有益探索。各党支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培养教育。各党支部要组织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懂得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真正在思想、行动上向党组织靠拢。
(三)加强督查考核。机关党委将不定期对相关党支部党员发展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律取消被考察人的党员发展资格,并视情况追究相关支部和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机关党员发展积分内容及计分办法
2.党员发展积分卡